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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一会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3亿。近日被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庭审时间长达5个多小时,当庭未宣判。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延安市志丹县人,案发前,刘某某系志丹县某建筑公司的会计。2016年12月份,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志丹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去年年初被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
检察机关现已查明,从2002至2011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1.5%至2%月利率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存款六个月或一年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非法集资,并将吸纳的高额资金又以高利息放给部分公司及个人,从中赚取差价,共放款本金高达5177.7万元,赚取利息1159.2307万元。2011年至201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自己所在公司的财物专用章和公司经理的专用章,以同样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金额17281.0851万元。从2002年以来,刘某某先后以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方法,吸收涉案金额3亿左右。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长期以高利息借款支付利息的方式,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使用虚假欺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地**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西安晚报记者 周鹏为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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