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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住建局印发《石家庄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显示,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1月30日,整治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含住房租赁企业、销售代理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通知》显示,将重点整治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15种行为。此外,《通知》强调,本次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中,对有投诉举报的进行重点整治。
整治内容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到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未按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包括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发布虚假、违规(租售)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购房,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或者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条件。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不具有房屋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执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未单独标价。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其他违法违规、涉黑涉恶行为。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解保童
■编辑/王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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