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维修基地,2022年度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材料



2021年,在浙江省绍兴市某职业学校(安全生产考试点)组织的一场特种作业理论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部分考试电脑机位出现“自动”答题的异常情况,随即将异常情况报告相关部门并对考场作停考并封闭处理。浙江省绍兴市应急管理局通过现场核查、调取监控、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发现,上述情况系人为远程控制考场信息系统、组织**。绍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撤销该考试点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委托的处理,同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以卫某为首的团伙,对外假借培训机构的名义,以承诺特种作业考试“包过”的形式招揽学员,实际利用考场电脑连接互联网的漏洞,在考场电脑上私自安装远程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组织考场外的“q手”通过远程控制系统替考生答题作弊。卫某等12人先后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3场特种作业理论考试中,以非法远程控制考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组织至少300名考生作弊,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7万元。







【处理结果】







2022年6月9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公开审理此案,认为卫某等12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到6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款人民币2千元至4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在特种作业培训考试中弄虚作假、蒙混过关,不仅严重破坏安全培训考试秩序,更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潜在风险。本案中,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果断处置特种作业考试现场异常情况,坚持一查到底,及时将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全过程与检察院、**衔接联动,将违法犯罪行为对计算机考试信息系统安全造成的危害、对考试秩序的破坏以及造成的安全生产潜在风险等纳入社会危害性评价中,依法严判严惩,切实让组织**违法分子付出沉重代价,进一步规范培训考试秩序,严格把牢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源头关”。



【处理结果】







2022年1月26日,播州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营业,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5月30日,播州区大队消防监督员发现该场所未经许可擅自营业,经催告仍不执行停止营业决定,播州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经集体决定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该公司涉案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装修材料、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方面均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情况下,仍然“带病营业”,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该案办理,注重执法闭环管理,消防救援大队能够及时发现涉事公司未经许可再次擅自营业,并针对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注重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协作和媒体曝光机制,公安机关协助消防救援大队执行停止营业决定,告知该公司拒不执行决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将该公司纳入日常巡查监管重点对象,形成了执法合力;通过“以案说法”方式,在主流媒体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曝光,达到了曝光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社会反响强烈。



2022年5月2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某煤矿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煤矿存在以下问题:一、违规将井下采煤工程承包给某矿建有限公司,将掘进工程承包给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二、在15104综采工作面辅运顺槽使用过非防爆柴油发电机;三、2022年1至4月份原煤产量均大于该矿年核定(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的10%;四、35204综采工作面5月12日违反规定进行电焊作业;五、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仍安排下井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项、第十三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五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煤矿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责令停产整顿15日、罚款人民币38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将该煤矿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移交地方监管部门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隐形承包”是导致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也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的十五项重大隐患之一。该案执法人员在精准研判企业风险隐患基础上,科学制定执法检查方案,不仅对煤矿企业实施了严格处罚,还对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罚。通过“一案双罚”,推动煤矿企业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守法律底线,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相关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断提升煤矿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2022年5月27日,宁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对某煤业公司3座煤矿矿用仪表进行检测时,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测,派2名检测人员在两小时内便检测完数百台矿用安全仪表,涉嫌检测报告弄虚造假,安全隐患极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立即将问题线索转交相关地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对问题线索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处理。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存在举报所涉问题,但存在其他问题:一、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二、未按规定在开展技术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目前,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技术服务不按规定向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书面告知、不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现象比较常见。本案针对的是安全评价机构跨地区开展技术服务未严格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问题,该案办理过程中,法制审核部门通过提前介入、书面审核、征求法律顾问意见、集体审议等方式,认真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确保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得当。通过此案,既警示教育安全评价机构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执业行为,又为应急管理部门如何对安全评价机构加强监管执法提供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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