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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消息,今年以来,合肥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国家总局、省局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关乎民生的典型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福玺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4月15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合肥福玺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墙壁上悬挂印有“红烧大雁”“红烧山龟”“野生大甲鱼”等菜品图片的宣传灯箱。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野生大甲鱼”为养殖水产品;“红烧大雁”、“红烧山龟”等菜品宣传画为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而做的宣传,实际未销售过“红烧大雁”“红烧山龟”等菜品。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肥西县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1年1月25日,李某某向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三河新天地项目开发商肥西县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价款之外,每套房另收取5万元。执法人员收集了投诉人的购房合同、缴款凭证等证据,对当事人及相关关联公司和人员进行了调查,收集了涉及投诉相关证据。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1年6月1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3.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柏盈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防护帽案







2020年9月3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柏盈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防护帽进行抽样。经检验,抽检产品缓冲层、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标志等三个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实,当事人生产抽检批次电动自行车防护帽5000个、送检5个、抽样检验7个、共损耗12个,货值金额总额78500元。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5月31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作出没收防护帽4988个、罚款39250元的行政处罚。







4.庐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庐江县白湖镇丁柯冷冻食品店采购无“四证明”的进口食品案







2020年11月16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庐江县白湖镇丁柯冷冻食品店冷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均无法提供“四证明”。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疫情防控的要求立即整改并当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月29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冻猪舌、冷冻带鱼等进口冷链食品仍无“四证明”。经查明,该批进口冷链食品于2021年1月29日下午从庐江县某食品经营部处采购,计划春节前在农贸市场销售。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3月19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张杨一笑农贸有限公司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0年11月4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肥东县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反映合肥张杨一笑农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鸭肫,经抽检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涉案鸭肫是当事人从合肥瑶海区某冷冻食品商行采购,采购时并未及时查验并保存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涉案鸭肫的采购价为300元/件,数量为1件,利润为10元/件,货值金额为310元。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月22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6.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骆某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1年3月12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街道迎宾路与金阳路交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利用厢式货车经营柴油,随即委托检测公司对当事人所销售的柴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0#车用柴油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违法销售不合格柴油货值金额为22000元,违法所得为3000元。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4月25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33500元的行政处罚。







7.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经开区翠芝肉类经营部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1月27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被抽样单位为合肥市经开区翠芝肉类经营部,抽检样品为“牛肉”,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该批次不合格“牛肉”是当事人于2021年1月11日从合肥市瑶海区某批发部采购,截止案发日已无库存,涉案“牛肉”货值金额2215.2元,违法所得147.72元。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4月27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7.72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8.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夏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5月6日,根据举报线索,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市公安局,成功捣毁了夏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窝点,同时查处了该案下线销售侵权白酒违法行为。当日,当事人从造假窝点出货装车时,被在现场蹲点守候的执法人员控制,现场截获其生产的假冒某知名品牌白酒10箱。随后,执法人员到窝点进行检查,发现大量用于造假的空瓶、瓶盖、瓶座、铆钉、手提袋、低端原料酒、空包装等工具、原材料。根据当事人供述,综合前期掌握的线索,执法人员对销售下线超市开展突击检查,在一家超市仓库现场查获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洋河、口子窖等系列侵权白酒共计737瓶。经连夜突审,当事人交代了侵权假酒的部分流向。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事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高新区爱婴玛玛母婴用品店经营未经注册婴幼儿**乳粉案







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合肥市高新区爱婴玛玛母婴用品店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喜宝有机较大婴儿**奶粉2段1罐,罐体标签标称“此为境外商品标识翻译件,非标准中文标签。仅用于网络平台跨境个人购买,翻译仅供参考”,罐体标签未见注册号。经查明,涉案产品为消费者线上购买的跨境保税商品后的退货产品,推广服务商业务员未按规定将产品退回跨境电商平台退货仓,而将其转售给有需求的母婴店,用于线下二次销售,货值金额3820.8元。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2021年5月2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3.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缮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规使用特殊标志案







2021年4月,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线索,依法对合肥缮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印有近似“中国xx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建D壹佰周年测试钞”。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2021年7月6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新安晚报



合肥一酒楼所售“野生大甲鱼”实为养殖水产品 虚假宣传被罚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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