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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原创稿



人民网北京11月29日电 (李楠楠、薄晨棣)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从严惩治开设d场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发布检察机关惩治开设d场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如何识别娱乐和d博,从而远离d博?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张晓津回应称,随着互联网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发展,各类棋牌游戏的应用程序也越来越多,供人们随时娱乐,娱乐成本进一步降低,方式也更为便捷。但为了赚取非法利益,不法分子也打着运营这类游戏的幌子,以娱乐的方式吸引人们进行d博,网络d博呈现高发态势。比如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唐某某等9人开设d场案,被告人在“德扑圈”APP内通过平台的分组功能建立了“云巅俱乐部”,招揽d客利用该款软件在俱乐部内玩德州扑克,在不到1年的时间内,该俱乐部共接受d客d资人民币近700万元,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如何区分网络d博和网上娱乐?张晓津表示,只要不被虚假宣传蒙住双眼,不要相信娱乐的同时还能赚钱,就不会落入这类陷阱。“在网上使用棋牌类游戏软件时,要从正规的渠道下载使用;同时,涉嫌d博的应用软件,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相关的提现功能,如果大家发现能够提取现金或者获得有价值实物之类的软件、应用时,请不要使用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晓津说。



张晓津建议,要自觉远离d博,不论线下还是网络,想通过d博“发家致富”是行不通的,只会越陷越深,直至债台高筑。试图以d博来“娱乐”自己,只会徒增烦恼,适得其反,妨害正常生产生活。



个人参与d博是否构成犯罪?张晓津介绍,我国对于d博一直坚持“禁d”的政策,于今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303条进行了修改,目前刑法规定的涉d博犯罪分别是d博罪、开设d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d博罪。同时,治安处罚法也将以营利为目的为d博提供条件以及d博d资数额较大的规定为违法行为,并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因此,如果不是以d博为业,仅仅是个人参与d博,不构成d博犯罪,但是如果d资数额较大,也是违法行为。



张晓津称,d博是一种“恶习”,因痴迷d博,导致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害人害己的例子屡见不鲜。比如福建检察机关办理的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等11人开设d场犯罪案件中,有的参d人员短短半个月内就输了110多万元,导致生产经营项目资金链断裂;有的从小d到大d,整天沉迷于网络d博,玩物丧志;有的父子参d,合计输了数十万元,因家庭债务问题导致父子反目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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