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口增长、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为了保证粮食生产,农药作为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对农业发展和人类粮食供给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伴随着给农业持续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隐患。农药长期大量的施用,农药残留及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31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要求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补贴、优惠措施等,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xx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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