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干睡过劳荣枝(休息与劳荣相结合)
来源:人民**报
复杂的案情、残忍的犯罪手段、二人所作的供述发生多番变化等问题,都使该案备受关注。
2021年9月9日,劳荣枝在法庭接受审判现场
△ “本案是否存在特殊的犯罪模式?”
△“法子英已被q决,劳荣枝的供述是否死无对证?是否会影响证据的效力?”
△“劳荣枝、法子英和唯一幸存者刘某之间的供述或陈述存在矛盾,法庭该如何采信?”
人民**新闻传媒总社记者就上述几个网友热议的话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刘静坤、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吴允锋、西北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副教授石忠莉、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孙本雄。
劳荣枝案属于系列案件,犯罪模式具有典型性
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等4个城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和该案类似的犯罪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
“本案属于系列案件,因此针对犯罪模式的分析,有助于认定犯罪动机、手段和行为规律,并且建立具体个案之间的关联。”刘静坤认为,公诉机关总结的犯罪模式有助于整理案件事实,判断案件性质,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系列案件的证明。不过,对于被告人劳荣枝被指控的具体个案,仍然要基于相关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劳荣枝在娱乐场所
在吴允锋看来,这类犯罪呈现出以下四点典型特征:第一,被害人是经过物色挑选的,因此既有随机性,又有一定的选择性。第二,共犯之间存在分工协作性,一人通过诱骗的方式,配合其他共犯人进一步实施犯罪。第三,犯罪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在实施绑架、抢劫后依然杀人灭口,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危害巨大。第四,犯罪行为的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困难。
对此,孙本雄提醒道:“从未来被害预防的角度出发,大家在面对诱惑时请务必保持冷静,避免遭受人身、财产损失。”
即使法子英已被q决,劳荣枝的供述也不意味着死无对证
在首次开庭庭审过程中,虽然劳荣枝对自己所涉抢劫、绑架罪的犯罪事实未作过多辩解,但她坚决否认自己参与杀人,称合谋不存在。她多次声明自己是在法子英的威胁下协助犯案,自己也是受害者,甚至劝阻过法子英不要犯罪。
Q
因此,部分网友提出疑问:
劳荣枝存在将故意杀人的法律责任全部推卸给已被q决的法子英的嫌疑,那么是否存在“死无对证”情况呢?
法子英被捕现场
“虽然法子英已于1999年12月18日被执行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相关事实的查明带来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就完全束手无策或死无对证。”吴允锋说,该案除了言词证据外,据以定案的证据还包括了当时警方在案发现场所收集的其他物证、书证、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
刘静坤表示,法子英作为共同犯罪人,尽管已被执行死刑,但其此前作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核实劳荣枝的供述和辩解,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同为陈年旧案,但与其他久侦未破的案件相比,本案在证据体系上存在一些特殊性——法子英此前已被抓捕归案,经审判后已被执行死刑,所以本案的主要证据,已经被固定在法子英先前案件的证据材料之中。”法庭既要仔细核实先前案件的证据材料,也要认真分析新收集的证据材料。
劳荣枝被网上通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犯和同案犯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同案犯是指同一个刑事案件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而共犯是指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个案件。
但不管是共同犯罪人还是同案犯,由于被告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被告人可能会为了逃避罪责而虚伪陈述;或者可能出于各种动机,承认自己并没有犯的罪行。
正因如此,对于劳荣枝的供述和辩解,更应当坚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孙本雄认为,法子英的供述、幸存者的证言、警方查获的犯罪工具等,均可用于验证劳荣枝的供述和辩解;如果法庭综合全案证据之后,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就可以认定劳荣枝有罪并判处刑罚。
2020年12月21日,劳荣枝案一审首次开庭
既不能简单采信庭前供述,也不能径行否定庭审辩解
据有关媒体报道,在合肥案中,劳荣枝将被害人殷某诱骗至出租屋内,屋内的法子英将殷某关进了以“关狗”为由订制的钢筋笼子里,最终殷某被勒死。
法子英在第一份供词中称,自己第二天出门去见殷某的妻子前嘱咐劳荣枝:“如果我12点前没有回来,你就把他杀了赶紧逃跑。”结果法子英被警方成功抓获。而当xx赶到出租屋时,殷某真的已经被勒死,而劳荣枝则逃之夭夭。
但法子英后来又改变了这份供词,他在其第二份供词中称:自己在去见殷某之前就已经将殷某勒死,不是劳荣枝杀的人。
受害人殷某在铁笼中遇害的出租屋
事实上,落网后的法子英自知难逃死刑判决,故始终以“横下一条心”的心态包庇着劳荣枝。在他得知劳荣枝没有被抓住之后,他曾7次为劳荣枝开脱,将所有罪行都揽在了自己身上。
在绑架殷某后,法子英曾于1999年7月22日晚上和7月23日早上,两次外出去取勒索金,临走前均对看守的劳荣枝说:“如果他(殷某)叫喊,或者我没回来,你就勒死他。”
并且在绑架殷某的期间,法子英将小木匠陆某诱骗至出租屋内,当着殷某的面将陆某杀害。
而在二人所犯四起案件中,唯一的幸存者、常州案的刘某曾透露,在自己被绑架整个过程中,法子英和劳荣枝没有任何交流,配合非常默契,可见绝非第一次犯案。
然而,在首次开庭的法庭上,劳荣枝不仅否认了共谋杀人,还“为自己的胆小怯弱不敢面对、逃亡20年没有投案而感到抱歉”,表示自己愿意倾尽所有进行赔偿。
一审首次开庭时,劳荣枝在法庭进行自我辩护
**经审理认定,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劳荣枝拥有典型的反社会人格,聪明且善于谋划。即使目睹了多起杀人现场、得知法子英被执行死刑,她依旧能通过整容、化名等手段逃避追捕20年,由此可见其心理素质之强大。”石忠莉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道。
劳荣枝在逃亡期间的“艺术生活”
而对于证据之间的矛盾,特别是言词证据之间的不一致之处,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和心理学等领域的专门知识加以分析,并进行调查核实,排除案件事实的合理怀疑。
“由于劳荣枝在庭审中改变了此前的部分供述,因此,法庭既不能简单采信庭前供述,也不能径行否定庭审辩解。”刘静坤解释道,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2021年9月9日一审庭审画面
值得关注的是,**认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但考虑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故认为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遂作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判决。
2020年9月1日一审首次开庭,劳荣枝指认相关证据材料
劳荣枝案时间线
1996年
劳荣枝与法子英结识并成为情侣。
1996年7月——1999年7月
法子英伙同劳荣枝于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等全国多地流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诱骗手段绑架、抢劫并杀害七人。
1996年7月29日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对发生在南昌市东湖区芭茅一巷1号602的抢劫、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
1996年8月18日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发布附有法子英和劳荣枝照片的通缉令。
1997年10月
劳荣枝和法子英于浙江温州绑架、抢劫浙江温州的梁某和刘谋清。取得财物后法子英将两人杀害,随后一同逃离。
1998年夏季
劳荣枝和法子英于江苏常州绑架刘某。刘某为四起案件中唯一的幸存者。
1999年7月22日——7月23日
劳荣枝和法子英于安徽合肥绑架殷某,法子英先外出将木匠陆某骗至出租处并杀害,后将殷某杀害。
1999年7月23日
法子英持q拒捕未遂,被警方当场抓获。
1999年11月18日
法子英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判处死刑。
1999年12月28日
法子英被公开执行q决。
2019年11月28日
劳荣枝在福建厦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采取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5日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派员将劳荣枝押解至南昌。
2019年12月12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侦查。
2019年12月15日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劳荣枝提请审查逮捕。
2019年12月17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劳荣枝批准逮捕。
2020年8月31日
南昌市检察院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提起公诉。
2020年9月1日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依法受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一案。
2020年12月21日上午
南昌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罪一案。
2021年9月9日上午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
来源:人民**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何雨潇 | 编辑: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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