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奔腾公司怎么样,小马奔腾公司创始人





影视公司小马奔腾近日因为一桩诉讼引发关注。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故创始人、原董事长李明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被一审判决金燕承担负债2亿元。金燕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坦言:“身为妻子坐在家中一无所知,却债从天降。”并称不服从判决,将上诉。而建银文化方面,记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了建银文化董事长汪泓溦,截至记者发稿,均未获得回复。







小马奔腾作为影视创业公司的一个典型,其崛起到衰败过程中背后的对d协议、债务划分、管理等风险也值得后来者警惕。



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被负债”2亿背后:股权隐患埋祸根



小马奔腾“由盛而衰”







2011年3月,小马奔腾估值一度高达30亿,遭到40多家机构疯抢。最终,由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开信创投、信中利以及清科创投组成的投资团队胜出,建银国际文化产业基金领投,金额达7.5亿元,成为当时中国影视业最大的一笔融资。







遗憾的是,2014年1月2日,因其创始人李明突然离世,该公司开始由盛而衰。大量人才出走,估值急速下滑,并先后经历了姑嫂相争、董事长出局、高管离职、编剧出走、投资者**等。2017年10月,小马奔腾被公开拍卖,估值仅为3.8亿元,接盘者是冉腾(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李明过世后,其妻子金燕在非常时期当选过小马奔腾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金燕向记者表示:“我离开后,大量人才也离开了,影视公司是要靠人才的公司,没有了这些重要人才,公司业务下滑也就在预料之中。对于小马奔腾的下滑,股东建银需要承担重要责任,他们没有很好地留住人才。”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影视传媒律师赵峥向记者表示,从文化企业风险管控角度来说,小马奔腾因为创始人的离开导致一系列问题和**,根源还是公司股权结构没有设置好,李明虽然是董事长,率领小马奔腾拍过许多优秀影视作品,也曾一度吸引了很多优秀人才加盟公司,但却没有将公司激励机制落实到实处,李明作为公司核心灵魂人物,却持股非常少,可能存在代持,致使公司治理层面行权不畅,这也为小马奔腾后期的股权**埋下隐患,后来导致大量优秀人才离开,项目停滞。”







赵峥强调:“从小马奔腾公司发生一系列诉争**来看,表面上是债权债务,起因源头是与投资方之间的对d条款约定,但究其根本还是股权隐患,公司治理隐患。文化公司抵御未来不确定性风险,规范优化股权设置和公司治理,防患于未然是根本。”







债从天降?遗孀面临巨额债务







虽然小马奔腾已经被拍卖,但事情并未因此结束。







创始人遗孀金燕近日被曝被**判决需要承担2亿负债,这笔负债主要是由于当初建银文化入股是与创始团队签署的对d协议而产生。







“建银入股的时候,签署了对d协议,约定了上市期限,然而由于小马奔腾未能及时上市,因此对d失败,由于相关规定,对d协议不能跟公司签,因此这份对d协议是由实际控制人李明等与建银文化签署的,对d失败后,按照协议,李明、李萍和李莉三兄妹,需共同承担共6.35亿回购股份。”金燕表示。







据金燕透露,对d协议失败后,建银文化起诉了她本人。“根据诉讼结果,我需要承担6.35亿中的2亿债务,剩下的部分还有随时追索的权利,最坏的结果就是我要承担全部的6.3亿债务。”金燕表示。







为何李明的债务要有妻子承担?根据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金燕因夫妻共同债务要在2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遗孀金燕有责任偿还丈夫的2亿债务。







不过,金燕对此表示不认同,她表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是不认可的,**认定是依据两点,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是否共同经营活动产生。第一,我不是共同经营者,其次,这笔钱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我不认为我应该承担这笔债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内容:“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钱侃侃向记者表示:“本案争议主要是大家对夫妻共同债务理解存差别。据法律规定,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归责,金燕若不能证明投资人与李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情形,相关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其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活不仅包含日常家庭生活,也涵盖生产经营活动。金燕主张融资没有用于生活说服力有限。最后,针对24条的理论与实务争议越来越多,最高法也在着手研究修订相关法律以合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利益。不管本案结果如何发展,本案应当成为中国法治实践的生动案例,对d协议保护投资人权益具有商业内在逻辑,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也不能忽略处于弱势的配偶。创始人股东应慎重签订对d条款,对回购责任人予以明确约定,防止债务波及家人的情况发生。”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影视传媒律师赵峥向记者表示:“目前看,金燕难推翻**裁定和撤销原仲裁裁决。但也要注意到,从继承法角度来看,继承人清偿债务,应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不应该超过所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当然自愿的除外。同时,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要对婚姻进行保护,这个案例又凸显了婚姻关系一方有可能在不知情(对d协议)的情况下遭致巨大债务负担,法律上应该基于公平正义等价值判断的原则性规定予以酌情进行法律评价。”







赵峥表示,目前文化产业融资几乎都有对d协议条款,对d协议从本质上是一个估值调整机制,如果投资方对企业估值低了,一旦约定的上市等条件成就,融资方会行使一些权利以弥补企业被低估值的损失。如果没有达到合格上市等对d条件,投资方要行使一些比如要求股东回购股权、现金补偿等权利以弥补之前企业估值过高的损失。







而影视公司的估值往往容易估值偏高,未来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对于被投企业的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股东与投资方又有经营业绩对d的相关约定,这种情况下如果上述股东不希望对d条款未来影响到自己家人怎么办?赵峥建议:“可以偿试两种办法,一种是可以通过一些保险、信托方式来设置资产隔离带,第二,可以依据婚姻法进行婚内财产约定,但这一约定必须在签署对d协议时书面明确告知投资方,让投资方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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