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
2020年11月2日,重庆市两名幼儿从15楼坠亡,孩子生父张某跑下楼坐地撞墙痛哭的视频在网上传播,引发广大网友无比同情。但很快信息反转,这位父亲系杀害孩子的犯罪嫌疑人的消息令大众毛骨悚然,并引发全社会对这一惨案的持续关注。
7月16日,两个孩子的生母陈女士通过网络发声表示,两个无辜的孩子成为前夫张某和其女友叶某某在一起的牺牲品,无论如何都会为孩子讨回公道。7月26日的庭审自己会出席,希望**能公正、公平判决此案。
从媒体报道来看,这起故意杀人案不仅生父张某是嫌疑人,太出人意外,而且案情还因为其女友叶某某系共谋者将会受到何等处罚,还是公众的关注点。
案件的起因是嫌疑人张某婚内出轨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因叶某某及其父母无法接受张某有孩子,两犯罪嫌疑人于2020年2月离婚判决前后开始密谋杀害两个孩子,之后二人又通过微信、面谈等方式进行了多次密谋,且叶某某还多次催促张某动手。张某遂于去年10月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前后三次把孩子接到家中欲实施杀害行为。前两次分别因为前妻和孩子奶奶在现场跟着孩子而未能得逞,第三次,张某趁孩子奶奶外出期间,把两孩子抱住从15楼扔下,女儿当场摔死,儿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如果这样的案情经查证属实,张某亲手杀死了两幼儿的犯罪事实毋容置疑。且其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如此恶d至极的罪行,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等待张某的结果恐怕是死刑。
问题是,叶某某是否也可能判处极刑呢?
涉嫌故意杀人的叶某某和张某。 受访者供图
据报道,叶某某多次表示自己无法接受张某有孩子的事实,并多次催促张某杀害孩子。如果能够证明正是叶某某起意杀人,并在当天催促张某下手,那二人就形成了共同杀人的共犯关系,张某是实行犯,叶某某则是教唆犯。
由于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死缓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没有亲自杀人的教唆犯是不是可以判处死缓,还要取决于教唆犯理当承担的责任。
对于教唆犯,《刑法》的规定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实际上教唆犯是犯意的发起者,没有教唆,犯罪(结果)就不会发生。所以,教唆犯一般都会当做主犯处罚,除非是教唆次要的或者不确定的行为,或者被教唆者没有完成教唆的犯罪等。
此次作为教唆犯的叶某某在极刑面前是不是可以饶恕,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犯罪起意,即是否杀害孩子的预谋确由叶某某一人提出,且叶某某一直主张要杀害孩子;二是犯罪决意,即张某几次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是否都是叶某某及时催促,特别是最后一次是不是叶某某催促张某实施的。
结合其他报道所称,叶某某2020年6月与张某分手就是在多次催促张某实施犯罪无果后发生的。而在9月张某主动联系和好后,两人继续共谋杀人。果真如此,叶某某系教唆、共谋、多次催促张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这对其最后的量刑都是十分不利的。
没有人能想到一个亲生父亲会狠心杀死自己的孩子,而犯罪动机竟然是因为新女友在孩子已判给母亲抚养的情况下,还是不能接受孩子的存在。无论是精神狂徒,还是心理变态都不是杀人的借口,更不是避免死刑的理由。
实践反复证明,在历来的谋杀案件中,熟人犯罪的比例要高于陌生人,这里的熟人包括亲戚朋友甚至是家人。尤其是在离婚家庭中,矛盾激化时更要注意防范悲剧的衍生,尤其是预防无辜的孩子被害。
(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沈彬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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