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咨询我一个问题,他在省司法厅工作,前一阵他们的厅长调任了市政协主席,这样的组织人事安排让他有点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在他的潜意识中,省司法厅属于省xx的组成部门,管理着监狱系统,权力还是比较大的,而市政协主席属于二线单位的职务,这样的组织人事安排到底属于提拔重用,还是平级使用,甚至降级使用呢?
这名网友的问题非常有水平,也非常有针对性,这样的组织人事安排确实不多见,但近几年来也是存在的,对于这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还是很有必要的,作为一名在体制内工作10多年的干部,我来向这名网友汇报一下我的看法和认识,不妥之处,还望大家批评指正。
省司法厅厅长的基本情况
省司法厅是xx组成部门,但也属于政法机关,属于D委和xx的双重领导,是上轮机构改革,由省司法厅和省法制办合并组成的部门。同时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省司法厅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省委依法治省办相关工作,接受省委依法治省办的统筹协调。
省司法厅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xx关于全面依法治省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D对全面依法治省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xx立法工作的责任。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xx规章草案。
(四)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xx建设责任。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
(七)负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八)负责司法行政戒d场所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
(十)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等。
省司法厅是省xx的组成部门,其行政级别是正厅级,厅长也属于正厅级领导干部。
市政协主席的基本情况
因为这名网友没说这个市政协主席是什么市的市政协主席,我们可以做具体的模型分析,首先我们可以排除肯定不是直辖市的市政协主席,因为直辖市的市政协主席属于正部级干部,而省司法厅厅长只是正厅级,不可能连提两级,也不可能是县级市的市政协主席,因为县级市的市政协主席只是正处级。剩下只有两种可能,那就是副省级城市的市政协主席和地级市的市政协主席,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这两种情况:
市政协主席的基本情况
众所周知,综合考虑经济实力、区域地位、历史贡献、发展定位,我国现在有15个副省级城市。从北到南分别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吉林省长春市,辽宁省沈阳市和大连市,山东省济南市和青岛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和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陕西省西安市,湖北省武汉市,四川省成都市,广东省广州市和深圳市。
副省级城市的四个班子一把手都是副部级,其中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都是省委常委兼任,部分比较重要的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还由省委副书记兼任。需要说明的是,所有的省会城市的市委书记以及大多数本省第二重要城市的市委书记也是由省委常委兼任,但是目前除了10个副省级省会城市,其它的省会城市还只是普通的地级市,并没有因为市委书记是省委常委而提高城市的行政级别。
由于副省级城市的级别是副部级,市委书记、市长、市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是中管干部,也就是副部级领导干部,他们的任命需要xx提名建议或者是直接任命,即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由xx任命,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由xx提名建议人选,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最终的选举任命。
地级市的市政协主席是正厅级领导干部,属于省管干部,其中其任命建议由省委组织部门提出,相关的任命程序是需要召开地级市的市政协会议,由市政协委员集体进行投票,选举出市政协主席,这样的话就可以正式走马上任。当然在正式选举之前,地级市的市委常委会需要召开会议,任命市政协主席建议人选为市政协D组书记,这样就可以以市政协D组书记的身份提前开展市政协相关的工作。
市政协主席主要是负责市政协的各项工作,主要是各界别开展政治协商工作,围绕副省级城市的重点、难点 、热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提案,最终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研究落实,不断推动各项工作上水平。
应该说地级市的市政协主席虽然是正厅级级领导干部,但是工作的权力深度广度以及发展前景,比地级市的市委书记、市长要差不少,但是工作压力要轻松不少,不会承担太多的问责追责的风险,大多数都是由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担任此项职务。
当然市政协主席的权力不大,但是毕竟他在地级市里属于正厅级领导干部,可以列席市委书记会,对重大人事安排以及重大纪律处分发表意见建议,如果相关的干部人事建议事项在市委书记会上,市政协主席提出反对意见,那么相关的人事建议事项就很难获得通过。
更何况作为市政协主席,对市政协机关干部的提拔任命具有绝对的工作权威,市政协机关的各级干部如果要想在个人职务上有所提升,那必须得到市政协主席的认可,如果得不到市政协主席的认可,那么要想获得提拔晋升,是根本没有可能性的。
以上分析了省司法厅厅长和市政协主席的基本情况,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如果由省司法厅厅长调任市政协主席,到底是提拔重用,还是平级使用,甚至是降级使用呢?
从行政级别来看
评价一个干部职务变动是属于提拔重用,还是平级使用,甚至是降级使用,最重要的一个指标就是看行政级别是否发生变化,省司法厅厅长是正厅级领导干部,而副省级城市的市政协主席属于副部级,地级市的市政协主席属于正厅级。也就是说提拔为副省级城市的市政协主席属于提拔的范畴,而调任地级市的市政协主席属于平级交流。
从D内职务上来说,省司法厅厅长一般不是省委委员,最多是省委候补委员,市政协主席只是所在城市的市委委员,根本不可能是省委委员,二者在D内职务上也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口径。
从权力的深度广度来看
省司法厅厅长是省司法厅的一把手,对于省司法厅内的干部提拔任用、荣誉评比以及重大资金安排方面,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可以说是一言九鼎,虽然实行民主集中制,要集体研究决定,但是司法厅厅长仍然是具有绝对权威的。
而且省司法厅很重要的一个职责就是管理监狱,监狱系统是一个很大的系统,权力也是比较大的,特别是监狱系统在生产经营方面也有很大的自**,省司法厅厅长的工作空间是非常可观的,我们日常的很多生活用品,其实有很大一部分都是监狱里的工厂生产的。
有的产品直接就是监狱系统的企业生产的,有的就是监狱里的犯人们代替第三方企业贴牌生产,每年的产值是很高的,一个拥有上千名犯人的监狱,每年的产值几个亿是很正常的。而省司法厅厅长只管着全省的各个监狱,一般的省有十来座监狱,犯人应该也在几万人左右。另外在管理律师方面,省司法厅也是有很大的支配权,律师的职业登记都需要省司法厅许可。
而市政协主席的权力就非常有限了,直接能够决定干部任免提拔的对象只有市政协机关那几十人,所以权力的深度和广度要比省司法厅厅长下降不少。
从工作压力来看
现在的领导干部都面临着很大的工作压力,因为工作标准越来越高,工作要求越来越严,一旦出现工作上的失误错误,很容易被上级领导问责,也容易成为网络舆论的中心。省司法厅厅长的工作压力就非常大,因为他是整个司法系统的一把手,要负工作的全责、主责、首责,特别是监狱系统经常会出现一些纰漏,比如一旦有犯人越狱或者是出现一些突发事件,那么省司法厅厅长都会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很容易被追责问责,所以工作压力是非常大的。
从这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有的省司法厅厅长就因为工作失职,造成了一些恶劣的影响,直接被免去了厅长的职务,有的问题比较严重,造成的后果很恶劣的,还被移送了司法机关,可以说权力越大,责任越大,风险也就越大。
而市政协主席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工作压力,没有负责经济指标,也没有负责其他安全指标,工作上按部就班地开展,基本上不会出现追责问责的情形,可以说能够睡个安稳觉。
从发展前景来看
省司法厅厅长虽然是xx组成部门的厅长,但就这几年的实践来看,省司法厅厅长直接被提拔为副部级领导干部的情形非常少,一般来说会下放到地级市担任市委书记,如果在地级市担任市委书记期间政绩突出,机遇良好,倒是很有希望被提拔为副部级领导干部。当然提拔的情形是有各种各样的因素,不代表省司法厅厅长就没有希望被直接提拔为副部级干部,实际上工作业绩非常突出,年龄也恰当,机遇也好的省司法厅厅长,还是有希望被提拔为副部级领导干部的,只是说概率相对来说要低一些。
市政协主席由于工作压力比较小,没有太艰难而危急的工作任务,一般到这个岗位上是处于无欲无求的阶段,要想进一步提拔重用的可能性已经没有了。
从工资福利待遇来看
现在全面从严治D向纵深推进,干部要想维系正常的家庭开支,如果没有父母的帮助,主要就依靠正常的工资收入,所以工资收入也是评价一个干部职务变动到底是好还是坏的重要标准。
从省司法厅厅长来说,一般他的工资待遇要高于同级别的正厅级领导干部,因为省司法厅厅长享受着政法系统的补贴,每个月是1200块钱,如果省司法厅厅长还被授予了一级警监的警衔,还能享受3000块钱的警衔补贴,所以正常来说,省司法厅厅长要比省直机关同级别的厅长高出4000块钱左右。
而调任市政协主席之后,这4000多块钱的补贴都将被取消,因为市政协主席没有额外的补贴,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省直机关的工作待遇一般在本省的公务员待遇中处于中等偏上的情况,而一般副省级城市的工资待遇要高于省直机关,如果调任了副省级城市的市政协主席,工资待遇应该不会太低。但是综合来说,估计不会比省司法厅厅长高太多,而平级到地级市的市政协主席,更大的概率是工资待遇会有明显下降。
省司法厅厅长调任市政协主席原因是什么?
通过以上五方面的分析,我们就可以整体上来看,由省司法厅厅长调任市政协主席,有的是提拔重用,有的是一种正常的工作安排。调任副省级城市的市政协主席,由于实现了提拔,肯定是工作业绩突出。
而调任地级市的市政协主席,主要是因为司法厅厅长快到60岁的年龄,又没有机会被提拔到副部级领导干部,又不想去省人大政协的下属部门,所以只能安排到市政协主席的岗位上,因为市政协主席可以干到63岁退休,而省司法厅厅长在60岁的时候就不能继续在岗位工作,只能到省人大省政协下属的委联室工作,或者是调任省xx参事,这些岗位只管几个干部,更是没有任何权力,和地级市的市政协主席没法比。
当然有人会说,由权力很大的厅长转到了一个权力不大的市政协主席,那么权力是下降了很多,在权力的深度和广度方都不能同日而,可以说是一种妥妥的降职使用。
对于这种观点应该正确看待,由省司法厅厅长调任市政协主席,从权力的深度和广度来说,确实下降了不少,但是任何一个岗位都不是铁帽子王,到了相应的年龄需要转岗,所以也不能认定为权力小了就属于降职使用。
因为对于干部来说,到了一定的年龄,就必须按照组织的要求进行转岗,这是正常的工作安排,应该正确看待。更何况现在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各项工作压力非常大,特别是改革发展稳定方方面面的工作任务都很重,标准都很高,时间要求都很紧,市委书记作为各项工作的主责、全责、第一责任人,工作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都要面临着被严肃问责的不利局面。
所以大家看很多报道不少的领导,特别是市长、县长这样的主要领导都变得抑郁了,有的人还重度抑郁,甚至因为得了重度抑郁症做出了一些过激的行为。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现在当领导干部确实非常不容易,压力确实非常大,身体都处于亚健康,或者是比亚健康更严重的身体状态。
如果能从厅长转任到工作压力比较小,甚至没有压力的市政协主席,好好地调节一下自己的身体心理的各个方面,最终实现正常退休的过渡,实际上也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和归宿。现在很多人在评价职位的时候,经常会拿过去一些庸俗的观点来评判,认为在一些管人、管事、管项目、管资金的岗位上就是重用,认为有利可图就是好岗位,实际上这是非常错误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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