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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战被反复描述,甚至被称为“伟大的战争 “ “本世纪最大的灾难 “
这种表达方式,同样也用来形容在二十世纪初发动的特殊战争的规模和整体性。
在这场战争中不仅有更多的国家参与到战争中,而且破坏力方面也更强,无论是武器方面还是派往战场的大量士兵都是新的。
因为于1868年实行的义务兵役制,每年就约有780万男子被从他们的家庭和平民职业中拉出来当兵。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xx为照顾伤残军人和遗孀,颁布全新补贴政策
战争的伤害
而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后果之一就是数以千计的人受伤或被疾病感染,甚至其中150万人被杀害。
除了帝国的崩溃和新的政治概念的出现之外,还有一个后果就是毁坏了的经济和巨大的失业之外,还产生了大批受个人影响的战争受害者。
那些幸存的男人们的只是在身体上留下了残疾。而苦苦等在家里的妇女,却在战后永远的失去了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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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些战争遗孀和伤残军人是战争后最明显的遗留。
他们在战后的社会中不得不应对可见的破坏遗迹,被不同的政治派别用来强调他们各自的主张和意识形态。
因此他们是在一个新的社会中实际需要支持的群体,同时也是一种象征和投射的镜子。
在战后的奥地利有百分之四,也就是26万名男性和女性,在战争中受害的人口约占总人口的一半,这个群体的规模和组成一直在不断变化。
因为战争结束后许多残疾人没过几个月就忽然死亡,所以许多妇女和儿童在战后的几个月内成了寡妇和孤儿。
还有一些人在战后或被俘后很久才提出赔偿申请。原则上说,承认一个人是战争受害者是有条件的。比如法律规定的某些要求。
事实上,在研究文献中的做法是,用单一的术语来说明残疾退伍军人和战争遗孀。
但这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之后并没有。
将这两类人都称为 “战争受害者 “的惯例是最近才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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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年代中期之前,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个术语并不常见,而且正如卡琳-豪森在谈到德国时指出的那样,它在20年代末才被完全接受。
在战后不久的时期 “受害者 “一词似乎只适用于在战争中死亡的士兵。
奥地利的情况也是如此,在那里这个集体术语出现在有关残疾退伍军人援助的记录中。
第一个协会
在1920年之前,这个集体术语很少出现在有关残疾退伍军人援助的记录中。只是到了后来,那些负责人才开始使用这个词。
残疾退伍军人和战争遗孀的第一个协会也是如此。
第一个在名称中使用这一新表述的残疾退伍军人和战争遗孀协会成立于1924年。
这些协会在1918年11月停战后立即成立的协会仍然对这两个群体进行了明确的区分。他们用 “伤残人员”和 “战争残疾者” 表示残疾退伍军人,而 “战争遗孀 “和 “幸存的受抚养人” 。 “战争遗孀 “和 “幸存的受抚养人 “则分别指的是在战争中丧生者的妻子(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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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这两个群体还没有被 “合并为一个单一的受益群体 “,但后来显然发生了变化。
几年后,不再需要在这两个群体之间划出一条鲜明的界限。
根据奥地利于1919年颁布的特别立法,这两个群体被合并为一个单一的受益人群体。
对于残疾退伍军人来说,他们的情况是真实的。
正如迈克尔-盖尔所写的那样,他们只是战争的部分产物,但他们也是立法、法律和专家对健康概念理解的产物,当然这也适用于战争遗孀。
这个新出现的群体对其成员而言,是不同的。但就其成员的要求以及对健康的理解而言,是相同的。
国家对这种发展反映在语言的使用上,和对战争受害者群体的构建并非没有影响。
因为残疾老兵以及受影响者的大型协会,都表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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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受害者
在战后初期,残疾退伍军人和战争遗孀被认为是一个密切相关的群体–他们自己也是如此。”战争受害者 “这一术语用来指代他们整体,过去是,现在仍然是,这是一个切实可行但相当不精确的术语。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它掩盖了以下事实。
群体中男性和女性成员之间的等级制度仍然存在,而且后者从来没有能力通过自己的力量来实现他们的要求。
而社会中的英雄地位–即使它在时间的流逝中失去了意义(尽管这在一个战争失败的国家里永远是一个有问题的主题)也是如此。
在战争失败的国家,这将首先被赋予残疾老兵的地位。
这里的目的是回到伤残退伍军人和战争遗孀仍旧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人的时代。
残疾退伍军人和战争遗孀仍然被组织成两个不同的群体,并且用来分析战争期间建立的津贴制度和民主国家实施的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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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作为残疾人的津贴领取者。
研究津贴制度是基本原则,可以发现在战争期间建立的津贴制度是战后民主xx实施的新制度。
另一方面是作为遗属的津贴。
而相互依存关系,也显示了战争受害者这个看似同质的群体是如何形成的。
战争受害者的群体正在形成。但是,它的特别也显示了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新关系是如何的。
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新关系是如何被建立起来的?
这种关系因涉及男性或女性个体是不同的。
退休金制度、基本原则和实现情况
在实践中,补偿将只针对战争残疾的经济后果,而不是伤口本身或遭受的痛苦,也不是任何实际的麻烦或类似的问题。
但需要赔偿的不是身体上的损害,而是体能功能上的下降。
在1920年,职业是维也纳残疾人办公室的医生阿尔弗雷德-多伊奇是这样描述的。
IEG(IEG,战争残疾者赔偿法),该法是为了管理对残疾退伍军人和战争遗孀的援助而制定的,于1919年4月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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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策
多伊奇受公共卫生部编写了一份手册,以规范对残疾退伍军人的检查和报告。
但法律对损害不感兴趣,而是对其经济后果感兴趣。如果不是(无论多么客观的)身体损害 而是 “功能损失”,就需要经过医学判断和赔偿。
当代用于描述这一赔偿对象的缩写是 “MdE”。赔偿的对象是 “MdE”。这三个字母代表着 “减少赚钱能力”(Minderung der Erwerbsf?higkeit)。
MdE也表示用于确定残疾退伍军人经济补偿的实际规模的核心参数。
残疾退伍军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有权获得的经济补偿的规模。为了获得补偿,MdE至少要达到15%;而MdE达到15%,则需要有足够的资金。
这将代表75%或以上的MdE使残疾退伍军人有权获得最高的养老金。
残疾老兵有权获得最高的养老金(Vollrente)。《伤残军人法》还包括一项关于战争遗孀有权获得的养老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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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遗孀也同样有权获得的养老金,丈夫在战争中丧生的妇女和丈夫在战后因战争造成的残疾而死亡的妇女都被视为有资格领取养老金。
她们的养老金可以达到其丈夫Vollrente的50%,但只有在她们必须照顾孩子或年事已高,不再有能力自己谋生的情况下才可以。
关于向战争遗孀提供福利方面,他们采用了一种完全新颖的、显著进步的方式。
从今天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完全新颖的、非常进步的方法办法。
在奥地利社会立法的历史上,这是第一次婚姻和同居在获得赔偿的权利方面被平等对待
因此,对于一个有资格获得赔偿的妇女来说,她与残疾退伍军人的关系是否为婚姻关系,或是否基于婚姻关系,都无关紧要。
假设许多夫妇因战争而推迟结婚或完全不结婚,立法者迫切希望不要歧视那些在非婚姻关系中成为 “寡妇 “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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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如果遗孀再婚,她将失去养老金,从而失去她的地位。
如果为了进一步获得养老金,战争遗孀必须与一名残疾退伍军人结婚。很明显。
这一规定旨在减轻法律对婚姻的潜在抑制作用,同时提高残疾退役军人结婚的机会。
回到残疾退伍军人身上,使用 “经济后果 “和 “功能丧失 “这样的表述,说明应该得到赔偿的不是受伤的士兵,而伤员的赔偿应该得到管理。
民间社会的积极成员,有酬就业的公民,他们将被支付赔偿金。
这种对伤残退伍军人的援助通常并不旨在通过强调军事或甚至英雄方面来给予任何象征性的奖励,甚至是英雄主义的方面。
人们可以认为,这种承诺是年轻的奥地利民主制度的明显表现。
然而,这并不是在战争刚刚结束的情况下做出的。也就是在1915年的时候,很明显的一点是伤员的数量将超过人们所能想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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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下奥匈帝国在1914年参加的那场战争。当时,人们还不知道这一事实会给现有的福利制度带来多大的压力。
社会事务部的一位主要官员在谈到战争开始时不得不承认,国家在向难民提供援助方面完全没有准备。
军事新法规
与所有其他交战国一样,奥匈帝国没有任何工作安排来照顾数量庞大的老兵。
战争开始时实行的制度是以1875年的《军需法》为基础的。
1875年的Milit?rversorgungsgesetz(军事规定法) 即使在制定该法律的时候,它也没有满足新的条件,而且事实证明,它对普通士兵来说完全不够。
即使在开始的时候,这部法律也没有满足新的条件,而且事实证明,它对普通士兵来说是完全不够的。
这部法律或多或少是一部针对职业军人的养老金法律,它并没有反映在义务兵役制仅在七年前的1868年就在奥地利实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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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战争的进行,很快就可以看出,该法最致命的缺陷之一就是 它只考虑到了军事类别,如服役期限和军衔,作为残疾抚恤金的计算基础
而且,它只从军事角度来定义残疾。根据伤残军人是一个(军事上)没有价值的,在
从字面意义上来说,确实是一个没有价值的士兵。
对于服役不到十年的士兵,这适用于大多数有义务服兵役的人。
1875年的法律规定,只有在他们变得不适合服兵役,并且失去了工作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养老金。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军事能力的丧失和完全丧失谋生能力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丧失了变得不适合服役并不一定意味着完全没有能力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因此,在战争开始时,很多受伤的退伍军人不得不离开军队,没有任何补助,因为他们实际上不适合服兵役,但并不被认为是百分之百的身体残疾。
正是这种差异,最终促使了阿道夫·多伊奇(Adolf Deutsch)所描述的制度的建立,其历史可以追溯到战争开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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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初,xx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开始改变对伤员的护理制度,以便对伤员进行补偿。
通过实行义务兵役制,国家有义务照顾那些在服役期间成为受害者的人。
考虑到大量的伤残退伍军人,很快就可以看出,国家将永远无法向他们支付符合要求的退休金。
很明显,国家将永远无法支付养老金以确保他们的生活。
因此,一方面预算无法应对这个问题,但另一方面没有人质疑国家为退役军人提供服务的基本职责。
由于xx无法提出一项新的法律替换1875年的法律,因此战争期间制定的整个制度都是基于临时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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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存在着为已故士兵的遗属提供福利的问题。因此,在战争初期,xx采用了赡养费法。
1912年的第21号法律,为他们提供了由国家支付的津贴。
最初,这项法律是为被征召的预备役军人的附属机构制定的。
国家开始对残疾退伍军人采取新的做法,标志着国家开始对伤残退伍军人本身采取新的做法。
该法令要求各委员会在判断一名士兵是否为残疾退伍军人的时候,必须对其进行评估。
他们不仅可以决定一个士兵是否被认为失去了平民的收入能力,而且还可以用百分比表示收入能力下降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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