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信网】
信网4月27日讯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全文如下。(信网记者)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5期
在2021年省局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7次食品不合格,胶州市家和福一六八超市店(高晓丽)经营的“紫把茄子”(《检验报告》No:NTC202101091227,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33935437);青岛福海源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尚趣烘烤鱼片”(《检验报告》No:SC20211111007,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11032947);山东德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经营的烤鳕鱼(检验报告:No:TW20161601005;抽样单编号:GC21320000002532724);崂山区张伟雷肉食店(张宏伟)经营的牛腿肉片(《检验报告》No:SP202200440,抽样单编号SCQDY202215)及牛腩肉片(《检验报告》No:SP202200441,抽样单编号SCQDY202216);市北区小然然早餐店(牟荣荣)制作销售的食品“油条(油炸面制品)”(《检验报告》No:CF1812997-2021,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00102); 市北区姜老太肉食店(杨峰崎)制作销售的食品“流亭猪蹄(酱卤肉制品)”(《检验报告》No:CF1812999-2021,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01602)。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胶州市家和福一六八超市店(高晓丽)经营的“紫把茄子”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胶州市家和福一六八超市店(高晓丽)经营的“紫把茄子”不合格。2021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1407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青岛福海源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尚趣烘烤鱼片”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青岛福海源水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尚趣烘烤鱼片”不合格。2021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未进行生产,仓库内未发现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1年7月18日生产,当事人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5元。罚没款共计50095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1411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三、山东德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经营的烤鳕鱼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1月6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山东德仁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通过调查发现,上述烤鳕鱼标签标注的当事人地址与其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一致。山东德仁实业有限公司于 2021年9月2日委托生产烤鳕鱼15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5000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山东德仁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崂山区张伟雷肉食店(张宏伟)经营的牛腿肉片及牛腩肉片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3月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崂山区张伟雷肉食店(张宏伟)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崂山区张伟雷肉食店(张宏伟)于2022年2月20日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9日的牛腿肉56斤、牛腩肉29.1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崂山区张伟雷肉食店(张宏伟)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崂山区张伟雷肉食店(张宏伟)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五、市北区小然然早餐店(牟荣荣)制作销售的食品“油条(油炸面制品)”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1月12日市局向市北区小然然早餐店(牟荣荣)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发现涉案食品“油条”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当事人在2021年9月25日使用铝锅炸制油条,加工的油条在和面时加入水、盐和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当事人未记录采购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等信息,未保存相关凭证。检测公司抽样时加工油条1kg,其中0.85kg被检测公司抽检时购买,涉案货值16元,违法所得2.4元。涉案食品“油条”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干品以Al计)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记录采购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等信息,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503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六、市北区姜老太肉食店(杨峰崎)制作销售的食品“流亭猪蹄(酱卤肉制品)”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食品“流亭猪蹄”全部销售,无库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食品“流亭猪蹄”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涉案货值234元,违法所得78元。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要求复检。
2021年11月2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杨峰崎(市北区姜老太肉食店)发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C2021267),受理异议申请。
2021年12月2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杨峰崎(市北区姜老太肉食店)发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结果通知书》(№:C2021267),结果为异议不予认可。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8元,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503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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