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师
一、二审改判死缓,药家鑫岂不是死不瞑目了?
在法理上,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也就是说法官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太过于恶劣的,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该判处死立执的就判死立执。说句实在话,对于这种**,何必如此慈悲?
这让我想起当年的药家鑫案,药家鑫就是被其父亲药庆卫规劝,由其父亲药庆卫亲自陪同带去自首的,后来被**判处了死刑,药家鑫案中,药庆卫为了保住自己儿子的命,还积极找被害人家属赔偿叫,但是药家鑫还是死立执了。看到百香果女童案的相关报道,药庆卫会不会仰天长叹,为什么这个杨某可以死缓,我儿却是死立执,我儿死不闭目啊。
虽然药家鑫案与百香果女童案的犯罪情节不大一样,但是我觉得杨某的行为绝对是要么与药家鑫同样恶劣,要么比药家鑫更恶劣。
二、类似的案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才能改判死缓
为了看看类似的判例是怎么判决的,我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搜了一下,还真找到一个。这个案件发生在四川,本院查明部分如下:
2015年6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徐正松从珙县恒丰乡五林村家中外出捡拾野菌。7时30分许,徐正松在村道上遇见上学的吴某1(被害人,女,殁年15岁),即起奸淫吴某1的恶念。随后,徐正松强行将吴某1拖拽至村道旁肖世永家废弃老宅的屋檐下,强行与吴某1发生性关系。在奸淫过程中,因吴某1激烈反抗,徐正松从墙角处拾起一石头,左手卡住吴某1的颈部,右手持石头击打吴某1的头部数下。见吴某1没再反抗后,徐正松继续对吴某1实施奸淫。事毕,徐正松发现吴某1已死亡,遂用一旁的苞谷杆将吴某1的尸体掩盖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吴某1系被他人捂压口鼻、扼颈、挤压胸部机械性窒息伴肺挫伤出血死亡。
2015年6月27日9时,珙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徐正松从家中带回孝儿镇派出所询问,徐正松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部分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正松为了满足淫欲,采用卡颈、持石头击打头部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吴某1发生性关系,并致吴某1因机械性窒息伴肺挫伤出血死亡的行为,构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正松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询问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徐正松赔偿了被害人的亲属的经济损失3万元,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后人民**认定被告人徐正松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徐正松限制减刑。
将这个案件的案情与百香果女童案比较相似,也是**致人死亡,也是自首,也是判处死缓限制减刑,但是这个案件中,徐正松比杨某多了一个从宽处罚情节,那就是杨正松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因此,我认为在百香果女童案,如果杨某赔偿了,甚至取得谅解了,那么改判死缓,是没有问题的;犯罪情节如此恶劣,仅凭一个自首情节,就改判死缓了,确实难以服众。
三、改判死刑的途径:检察院抗诉或**重新审理,然后检察院变更起诉
这个案件,由于是二审改判,属于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了,建议广西高检以广西高院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然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提起公诉,说不定可以改判死立执。
如果是最高院介入,并且认为广西高院的判决确实存在错误的话,是不能直接改判死立执的,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责令广西高院或一审中院重新开庭审理,由于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高院或中院也是不能改判死立执的。
在重新审理的情况下,要想改判死立执的话,归根到底,还是要检察院以事实发生变化之类的理由,变更起诉,才有可能改判死立执,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加拿大d贩谢伦伯格一审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后来检察院变更起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改判死刑那个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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